湖南省建設廳文件
湘建辦[2005]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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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建工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的行為,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廳。
二 ○○五年九月三日
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行為,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周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建筑市
場管理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
程。 本細則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
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工程報建分級管理權限,對施工合同實行備案管理。
第四條 施工合同備案是辦理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備案時如發現合同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的條款、合同約定內容不全或約定不明確、合同格式未采用標準示范文本的,備案機關應當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承發包雙方應當協商修改,修改滿足規定要求后再行備案。
第五條 施工合同簽訂,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六條 施工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點,承包范圍、內容、,合同工期、開工、竣工時間;其承包范圍、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規定及承諾;
(二)施工合同應當對下列造價計價事項作出約定,并不得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1、合同價(即中標價),包括合同總價和工程量清單單價;
2、基本養老保險費(勞保基金)及其他規費;
3、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預付工程備料款,撥付工程進度的時間、數額、方式;
5、設計變更,或者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的計算辦法;
6、提前竣工獎勵、拖延工期違約責任;
7、工程質量優良獎勵、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
8、設備、材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范圍、幅度及超過約定范圍、幅度時工程合同價的調整辦法;
9、工程結算辦理方式和期限與違約責任;工程結算辦理后工程款支付辦法與違約責任:
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11、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造價計價事項;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四)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辦法。
(五)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技術資料交付方式和時間。
(六)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七)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
(八)違約責任及處理辦法。
(九)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第七條 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或省有關規定、設計圖紙要求及投標承諾。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另有要求的,承發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承發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九條 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1、對工程質量設置沒有國家規定標準的違約處罰條款;
2、基本養老保險(勞保基金)、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以及其他規費和不可競爭費用的計取低于有關政策規定最低標準;
3、政府性投資工程施工合同設置帶資、墊資的條款;
4、人工工資單價的取定低于工程所在地發布的最低人工工資單價;
5、臨時設施的費用低于依據“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暫行辦法”計算所需費用的90%;
6、要求承包方在發包方沒有按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況下發包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施工合同備案應提交的資料清單:
1、施工合同文本;
2、施工合同備案表(原件);
3、需招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原件;
4、由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銀行、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核對原件、提供復印件);
5、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投標報價預算書)。
第十一條 承發包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建設方應當將合同及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相關資料送相應的備案機關申請備案,并將中標通知書原件、合同原件及相應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投標報價預算書)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十二條 合同備案后,在已簽訂合同基礎上補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并在簽訂協議后7日內將協議報原備案機關審查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施工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不得另行訂立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以備案后的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施工合同備案程序:
(一)備案申請
申請單位按本細則第三條規定,到相應的備案機關領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表(見附件);
(二)向相應的備案機關遞交有關合同備案資料;
(三)相應的備案機關收到齊全的合同備案資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備案意見;
(四)按照備案機關提出的修改意見承發包雙方協商修改后,再次申請備案。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05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