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財政部發文明確:400萬以下項目不用公開招標,原則上全部留給中小企業!超過400萬的留40%以上!
截止目前,山西、貴州、四川成都、陜西、浙江、廣東江門、江西、新疆、重慶、黑龍江、甘肅、寧夏等12省市,已發文跟進!
山 西
400萬元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超過400萬元的政府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延長至2025年年底。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提高至80%,鼓勵有條件的項目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2024年2月27日,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續到2025年年底。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份額提高至40%以上。 對于適合支付預付款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對民營中小企業的合同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4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70%。
2024年4月,陜西省住建廳等4部門聯合印發《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強信心穩增長促轉型的十條措施》(陜建發〔2024〕1083號)。
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民營等中小建筑業企業提供的,應當專門向民營等中小建筑業企業采購。 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民營等中小建筑業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民營等中小建筑業企業采購。
2023年8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浙江省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采購單位應當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 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原則和統一質量標準前提下,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
3月,杭州市財政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活動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明確:
4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單位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超過400萬元的政府采購工程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政府采購工程包括適用招標投標法,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適用政府采購法的工程建設項目。 2024年3月15日,江門市發改委發布了《江門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若干措施》。 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 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統籌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該類采購項目情況,對其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適宜部分政府采購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70%。
2023年11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續到2025年底。 2023年11月,新疆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延長政府采購工程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 2023年6月,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在政府采購中,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項目和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其他金額采購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比例不低于30%。 2024年1月,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黑龍江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不得違法設置排斥、限制或者歧視民營經濟組織的條件。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預留一定的比例。國有企業中標或者成交后分包給民營經濟組織的,不計算在內。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023年9月,甘肅省發改委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近期若干措施》(甘發改體改〔2023〕512號)。 提高政府采購工程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由30%提高至40%以上。 2023年11月,寧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方位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實施方案》。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采購單位應當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 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該政策延續至202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