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建 設 廳 文 件
湘建價[2003]401號
關于對鋼材、水泥、砂、礫石結算價格調整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省直有關單位:
今年以來,受各種因素影響,我省建材價格變化大,上升快,尤其是鋼材、水泥、砂、礫石價格持續大幅度上漲,據調查,漲幅為 2002 年平均價的 30% 以上,其上漲幅度是一般企業和投標人無法預測的。鋼材、水泥、砂、礫石是建筑的主要用材,對工程造價影響極大。為確保工程質量、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必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根據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107 號)及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GF-1999-0201 )(建建 [1999]313 號)等有關規定,參照菲迪克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中的有關規定,現對鋼材、水泥、砂、礫石結算價格作適當調整,有關單位在工程價款調整和工程結算應予執行。
一、對按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以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時期發布的預算價格的平均值或市場價格為基礎,甲乙雙方重新協商確定結算單價,但合同價格與當時市場價格的差額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二、對按定額計價的工程,以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時期發布的預算價格為基礎,甲乙雙方重新協商材料價差的調整。
三、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建筑材料價格變動幅度大的時期,應在每月底增發變化大的建筑材料價格信息,及時、準確反應市場實際價格,供有關單位在招投標和結算時參考。
四、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這次部分建材價格的調整應嚴格把關,防止出現工程造價盲目漲價行為,確保各項建設工作順利開展。
五、已辦理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中標且合同中已明確造價包干的工程,上述四種材料總價差小于總造價的2%的工程可不予調整。
湖南省建設廳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