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4〕1號)。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35號)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通知提出:
可由施工單位作為申請和使用臨時用地主體。
交通、能源、水利等線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需臨時使用土地的,項目主體單位承諾作為土地復墾履約擔保人的,可由施工單位作為臨時用地單位,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可采取履約保函方式辦理臨時用地復墾費用預存手續。
臨時用地單位應辦理土地復墾費用預存手續,按照土地復墾方案要求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在確保臨時用地土地復墾落實的前提下,可探索以銀行出具履約保函形式辦理土地復墾費用預存手續。
期滿前依法轉為合法建設用地的可不履行臨時用地復墾義務。
臨時用地范圍土地在臨時使用期滿前經依法批準轉為合法建設用地的,合法建設用地范圍內,臨時用地可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預存的相關土地復墾費用不再進行監管。
嚴格審批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或者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由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臨時用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準入條件,與所服務建設項目等的準入條件保持一致,即:建設用地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情形的,或者屬于有限人為活動以外的國家重大項目的,其臨時用地才可以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
原文如下: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
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粵自然資規字〔2024〕1號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1280號)、《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臨時用地管理,切實加強耕地保護,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臨時用地使用范圍和選址審查
(一)準確把握臨時用地使用范圍。
臨時用地使用范圍應符合《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的有關規定。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后勤設施使用的土地,按照臨時用地管理。與建設項目施工、礦產資源勘查、地質勘查、考古、文物保護或者法律法規所允許使用范圍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審批和使用臨時用地。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擴大臨時用地使用范圍,不得以臨時用地名義批準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二)引導臨時用地合理選址。
臨時用地選址應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并科學合理確定臨時用地規模,充分考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實施,最大限度地避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以及地質災害高風險區域等敏感區域。除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情形或者屬于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以外的國家重大項目以外,其他建設項目等主體的臨時用地不得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同時,臨時用地選址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和損壞通訊、水利、電力等公共設施,避免產生安全隱患和造成環境污染、水土流失。
對于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把關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確實難以避讓的,臨時用地單位應將臨時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合理性、必要性論證,以及是否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是否不降低原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有關內容納入土地復墾方案。制梁場、拌合站等使用后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降低原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的臨時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不得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但直接服務于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臨時用地,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論證,業主單位簽訂承諾書,明確了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能夠恢復種植條件的,可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者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
二、規范臨時用地審批流程
(一)明確臨時用地審批權限。
臨時用地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中山、東莞市域范圍內臨時用地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或者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由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臨時用地審批按照《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 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號)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權不得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行使。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應急處置工作急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允許先行使用,不再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使用結束后1年內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二)明確臨時用地主體。
臨時使用土地由臨時用地單位提出申請,臨時用地單位應與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或者地質勘查、考古、文物保護的主體單位一致。交通、能源、水利等線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需臨時使用土地的,項目主體單位承諾作為土地復墾履約擔保人的,可由施工單位作為臨時用地單位,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三)依法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由臨時用地單位與所在地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涉及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臨時用地應先征得其書面同意。
(四)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和審查。
臨時用地單位應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對可能因挖損、塌陷、占壓等原因破壞的土地范圍、面積、地類和程度等進行科學分析,提出可行的土地復墾技術路線和方法,合理測算土地復墾費用,明確土地復墾的計劃、時間以及落實土地復墾費用措施等。臨時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或者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土地復墾方案應包含對應的占用或者選址合理性、必要性論證,應包含對應的恢復原種植條件、不降低原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分析或者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等有關內容。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對臨時使用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征求農業、林業、生態環境、城市綠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考專家論證意見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進行終審,審查通過的,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并配備唯一的審查號。土地復墾費用測算不足夠、不合理,或者預存和使用計劃不清晰的,土地復墾方案不得通過審查。臨時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或者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土地復墾方案由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出具審查意見。
(五)土地復墾費用預存。
臨時用地單位應辦理土地復墾費用預存手續,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商后,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要求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同時,臨時用地單位應與所在地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明確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的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明確支取土地復墾費用和解除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使用監管的情形。在確保臨時用地土地復墾落實的前提下,可探索以銀行出具履約保函形式辦理土地復墾費用預存手續。
(六)提交臨時用地申請。
臨時用地單位向臨時用地所在地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臨時用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由施工單位作為申請主體的,還應提交項目主體單位同意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的相關材料,其中應包含施工單位因故無法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時,項目主體單位同意作為土地復墾義務人承擔有關義務的材料。
2.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涉及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內部獲取,不再重復提交。
3. 項目建設依據文件。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備案)文件、相關勘查許可文件或者其他項目建設依據文件。
4. 土地復墾材料。土地復墾方案以及對應的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含專家評審意見),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內部獲取的,可不再重復提交;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以及對應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證明(以銀行出具履約保函形式辦理的,則提交履約保函材料)。
5. 其他材料。土地權屬證明材料;標注臨時用地位置范圍的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現狀照片;臨時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勘測定界圖以及電子坐標文件。
(七)臨時用地審查要點。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時,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 申請材料、圖件是否齊全并與申請內容一致;申請主體是否符合要求,申請用途是否符合臨時用地使用范圍;
2. 臨時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其用途以及所服務的建設項目類型是否符合準入條件;選址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其所服務的建設項目等是否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情形或者屬于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以外的國家重大項目;
3. 臨時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現狀是否采用以“三調”為基礎的最新國土變更調查成果,地類面積是否準確;土地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爭議;臨時用地范圍涉及本項目違法臨時使用土地的,是否已處理到位;
4. 土地復墾方案是否已取得配備審查號的審查意見書(含專家評審意見);臨時用地范圍是否位于土地復墾方案的復墾范圍內;土地復墾費用預存手續是否已按照規定辦理并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以銀行出具履約保函形式辦理的,保函內容是否合理,擔保金額是否充足,有效期限是否覆蓋至臨時用地復墾期滿后一年);
5.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要求,合同中約定的臨時用地地點、四至范圍、面積、現狀地類以及臨時用途、使用期限等是否與審批內容相符,合同中約定的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是否合理;涉及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是否取得其書面同意臨時用地的材料。
(八)臨時用地信息填報。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于臨時用地依法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在省土地管理與決策支持系統中提交臨時用地批準情況信息,符合上圖入庫要求的,同時上報自然資源部有關系統。信息填報結果將作為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衛片執法舉證的重要依據。
三、合理保障臨時用地補償
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包含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臨時使用土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造成損失的,由簽訂合同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給予補償,相關補償費用納入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的金額和支付方式等由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的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屬地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的相關參考標準。
四、嚴格落實臨時用地復墾工作
(一)履行臨時用地復墾義務。
臨時用地單位應在臨時用地使用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復墾方向、復墾措施、技術標準實施土地復墾,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恢復原種植條件,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復墾時必須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涉及高標準農田的,必須恢復原高標準農田地塊條件,無法恢復的,臨時用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高標準農田補建。臨時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須恢復為農用地,有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臨時使用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需拆除實質建設內容,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臨時用地單位應在復墾期限到期前向原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機關申請延長復墾期限。
臨時用地范圍土地在臨時使用期滿前經依法批準轉為合法建設用地的,合法建設用地范圍內,臨時用地可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臨時建(構)筑物由臨時用地單位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商處置,預存的相關土地復墾費用不再進行監管。
(二)規范臨時用地復墾費用支取。
臨時用地期滿后,臨時用地單位可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工作計劃和土地復墾費用使用計劃,向臨時用地所在地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使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憑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支取通知書從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支取費用專項用于土地復墾。臨時用地單位超出臨時用地復墾期限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用,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臨時用地單位經催告仍不繳納土地復墾費用的,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支取通知書,按照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約定,從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中支取代為復墾所需的費用,不足部分可繼續向臨時用地單位追繳。
(三)做好臨時用地歸還工作。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工作。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合格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出具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于20個工作日內在省土地整治與生態修復監測監管系統(原省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提交臨時用地復墾備案信息,并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做好地類變更相關工作;應督促臨時用地單位將土地及時歸還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歸還雙方辦理移交確認手續并出具憑證后,土地不再按照臨時用地管理。
五、全面壓實臨時用地監管責任
(一)加強耕地保護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嚴格控制臨時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把關臨時用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根據具體情形將臨時用地選址合理性和必要性、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對生態功能的影響、生態保護修復等有關內容納入土地復墾方案嚴格審查。臨時用地單位要按照“誰占用、誰剝離”的原則,在臨時用地施工過程中,通過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等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并將剝離的土壤用于土地復墾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臨時用地涉及農用地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工作的通知》(粵稅發〔2021〕19號)要求,落實臨時用地的耕地占用稅有關工作。對于臨時用地占用補充耕地(含墾造水田)項目的新增耕地(含新增水田)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臨時用地完成復墾前凍結相應數量和類別的補充耕地指標。
(二)加強違法違規用地監管。
臨時用地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范圍、期限等內容臨時使用土地,將臨時用地批準文件在施工現場公示,主動配合監督檢查,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臨時用地巡查機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加強臨時用地使用和土地復墾的監管,復墾義務完成前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巡查。發現超出批準用地范圍使用臨時用地的,超出用地范圍的土地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存在未按照批準用途使用臨時用地、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和林地等進行表土剝離,以及臨時用地使用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查處情況及時報送省自然資源廳;拒不整改的,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置。
(三)加強機制體制建設。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縣區臨時用地審批、使用和復墾工作的監管,細化完善本地區臨時用地管理機制,規范臨時用地管理。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的類型、規模以及臨時用地用途等,探索制定臨時用地的面積標準和選址要求;可結合實際探索同步受理、同步審查土地復墾方案和臨時用地申請,但土地復墾方案應在臨時用地批準前通過審查;可探索城鎮開發邊界內臨時用地與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并申請、一并批復的審批制度。臨時用地申請書、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用地批復、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等的示范文本由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省自然資源廳將進一步加強臨時用地審批信息化監管,建立健全臨時用地批后監管機制,將臨時用地審批和復墾納入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及時通報、公開。每年初對縣域范圍內(中山、東莞市以鎮為單位)上一年度臨時用地使用期滿情況以及復墾情況進行統計,存在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以及驗收不達標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按規定暫停所在縣(市、區)、鎮審批新的臨時用地,根據整改情況恢復審批。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35號)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