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自9月1日起實施。
01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規定簽《法定代表人授權書》,項目負責人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項目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2年以上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
02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資金安排不足,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資金安排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03建設單位三“禁止”,十“不得”
三“禁止”
禁止以各種名義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
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法開工建設。
十“不得”
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
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出顯失公允的條件和要求;
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
不得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等專業分包工程;
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工程項目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標準;
不得任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04建設單位涉嫌犯罪,將追究刑責;項目負責人離崗仍追責
重點檢查建設單位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情況。對質量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采用“差別化”監管模式,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堅決責令停工整改。
建立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記錄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負責人因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的,不影響對其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追究。
01多省落實建設單位首責,提高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離崗仍追責
目前,多地發文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提出更高的任職條件。
青海: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等4個條件其中之一。
寧夏、湖南、重慶: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專)科及以上學歷。規模以上工程還應具備高級以上職稱等3個條件之一。
成都: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均應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上海、雄安:規模以上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浙江:宜委派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為中級職稱或者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此外,9省市都對責任追究更加細化,項目負責人離職或退休也要追責。
青海、寧夏、浙江、北京、湖南、重慶、上海、成都、青島: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