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面向公眾征集《建筑法》修訂建議,征集結束日期為2023年11月30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黨組召開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擴大)會議"內容,圍繞中國式現代化這個主題。引導廣大群眾廣泛有序參與政府決策,讓重大行政決策過程成為集思廣益、凝聚共識的過程,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特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開設《建筑法》修訂調研專題。真誠希望社會各界踴躍建言獻策,我們將在修訂編制過程中認真研究、積極吸納。
中國首部《建筑法》從1998年開始施行至今已經20多年,只在2011年和2019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修改,已經不能適應中國建筑市場環境變化。隨著中國經濟轉型的需求、新基建的到來、國際化的趨勢,《建筑法》也必然要作出改變。
據了解,早在2020年《建筑法》修訂工作已經列入工作計劃,中國建筑業協會曾向相關機構征求修訂大綱的意見。
此函附帶的修訂大綱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修訂大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原條款】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原條款】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質量安全要求
【原條款】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建筑活動基本原則
【原條款】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守法要求
【原條款】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 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要求
【新增條款】
第七條 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權
【原條款】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設規劃與設計
第一節 建設規劃
第八條 建設規劃的體系
第九條 建設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條 建設規劃的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規劃的實施與評估
第二節 城市設計
第十二條 城市設計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四條 城市設計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節 建筑設計
第十五條 建筑設計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 保護類建筑的設計要求
第十七條 建筑設計方案審查
第十八條 建筑設計方案公示
第十九條 城市總建筑師制度
第三章 工程許可
第一節 建筑工程工程許可
第二十條 工程許可制度和適用范圍
第二十一條 工程許可證申領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工程許可證期限及延期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的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不能按期開工或中止施工的報告及重新申領工程許可制度
第二節 從業許可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企業從業許可的基本條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企業從業許可制度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從業人員注冊執業制度
第四章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定義、職責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基本原則
第三十一條 廉潔要求
第三十二條 造價管理規定以及工程款支付要求
第三十三條 工程擔保要求
第二節 發包
第三十四條 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開招標規定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的招標活動權限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發包單位的確定
第三十七條 防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權利濫用
第三十八條 禁止肢解發包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的發包規定
第四十條 全過程咨詢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建筑師負責制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發包單位的禁止性規定
第三節 承包
第四十三條 承包單位的承攬范圍要求
第四十四條 聯合體承包要求
第四十五條 承包單位的分包規定及責任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監理
第四十六條 工程監理制度及強制監理工程范圍
第四十七條 工程監理的委托及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工程監理工作職責
第四十九條 工程監理委托內容和范圍的通知
第五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要求及禁止性規定
第五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責任賠償制度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原則
第五十三條 各方主體責任制度
第五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的安全生產原則
第五十五條 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原則
第五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規定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的地下管線資質料提供義務及施工單位的相關義務
第五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義務
第五十九條 建筑工程的批準
第六十條 建設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六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六十二條 總包與分包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六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作業要求
第六十五條 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 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要求
第六十七條 房屋拆除要求
第六十八條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七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六十九條 質量標準要求
第七十條 質量體系認證要求
第七十一條 施工圖文件審查要求
第七十二條 禁止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七十三條 質量責任的劃分
第七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供應商的要求
第七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質量責任
第七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檢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要求
第七十八條 質量保證和竣工、修復要求
第七十九條 竣工驗收要求
第八十條 質量保修要求
第八十一條 質量事故報告要求
第八十二條 建筑工程評估
第八章 建筑標準
增加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方面的內容。
第九章 建筑造價
1、明確建設各方工程造價的編制和確定職責,增加工程造價編制管理的條款。
2、強化建設單位采用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和計價依據。
3、增加政府投資或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造價控制內容。
4、加強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方面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5、加強工程造價咨詢監督管理。
第十章 職業健康
增加保護建筑行業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的相關內容。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未取得工程許可證、開工報告未經批準開工即施工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資質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轉讓、出借資質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索賄、受賄、行賄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建筑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不履行保修義務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處罰部門的規定
第九十六條 違規頒發資質證書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定發包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規頒發工程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賠償請求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條 主管部門不得收取費用的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其它建設活動的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軍用建設活動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有效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