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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起,實名制通道安裝攝像頭!自動抓拍上傳!項目經理、總監不得在辦公/宿舍區打卡

發布時間:2023-05-10   瀏覽量:2339

        近日,海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建筑工地實名制管理的通知》(全文詳見文章末尾),明確:

        2023年5月15日起,我省建筑工地新安裝實名制設備時均應在施工現場實名制通道內安裝驗證攝像頭,并與實名制考勤機進行聯動

        房建工程項目原則上不得使用移動式考勤機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得在辦公區、宿舍區考勤打卡應在施工現場進行實名制考勤打卡。

        人員通過考勤機進行考勤時,攝像頭自動抓拍人員考勤的場景照片,并將場景照片和人員考勤照片同時發送至實名制系統。

        攝像頭應與實名制系統進行對接,拍攝的場景照片必須顯示拍攝時間并即時自動上傳至實名制系統。

        攝像頭一般安裝在實名制通道的內側端,能清晰的拍攝到考勤人員的面部

安裝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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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拓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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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多省更新發布《實名制管理辦法》:

黑龍江:項目負責人/總監每日人臉識別 GPS定位考勤!

        黑龍江省住建廳印發《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自2023年2月1日起試行。

        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是指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等。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人(農民工),是指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人員。

        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應當與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確認書載明人員相一致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可在手機APP上自行提出申請,通過手機APP人臉識別和GPS定位進行考勤系統自動審核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建筑工人(農民工)通過閘機或者手機掃碼進行考勤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每天考勤頻次不少于1次。承接2-3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每周考勤頻次不少于3次(每天僅記1次考勤)。總監理工程師未在施工現場時,總監代表應當考勤建筑工人(農民工)每天考勤頻次不少于2次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每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6天,每年累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20天。

        如遇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日和危大工程等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施工時,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不得請假

天津:項目管理人員、“八大員”均應實名制考勤

        天津市住建委印發《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1、簽訂勞動合同(訂立用工書面協議)從事施工作業的建筑工人

        2、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管理人員

        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

        承包單位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測量員、造價員、標準員、材料員、試驗員、機械員、勞資專管員(勞務員)、資料員等;

        工程監理單位管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

        上述人員的實名制信息應當上傳至市實名制平臺進行管理;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由總承包企業建立訪客臺賬,實施登記管理。

        已錄入市實名制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當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總承包企業應當拒絕其進入施工現場施工作業。

吉林:5月1日起,項目經理、總監每日考勤!未實名制的,停止執業1年!

        3月22日,吉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試用三個月)。

        有效考勤

        每日考勤時間應與施工作業時間相符,考勤次數不得少于兩次,當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時間間隔不得少于4小時

        考勤率

        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考勤每月到崗率不得低于當月實際施工天數的80%。

        企業未開展實名制、7日未整改的,責令停工!

        沒有錄入項目信息的項目,限7日內整改。

        7日后仍未整改的,作為施工或監理單位年度信用不合格依據。同時責令項目停工,并處以5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企業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企業未開展實名制,不得參加評優評先

        未開展實名制工作記錄的企業,綜合信用不合格,一票否決,項目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扣分情形:

        第十四條施工或監理單位及其人員在人臉識別考勤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按人員未到崗履職處理,扣項目所在施工或監理單位年度信用-10分。

        第十五條項目處在實際施工狀態,但實名制平臺顯示為停工狀態,視為項目實名制考勤弄虛作假。扣項目所在施工單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六條對項目經理或總監月到崗率在30%(不含)以下的,扣項目施工或監理單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七條對項目經理或總監月到崗率在30%-60%(含)之間的,扣項目施工或監理單位年度信用-3分。

        第十八條對項目經理或總監月到崗率在60%-80%(不含)之間的,扣項目施工或監理單位年度信用-1分。

        第十九條對年度累計三個月項目經理或總監月到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項目施工或監理單位年度信用-10分。項目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活動。

        第二十條對年度累計六個月項目經理或總監月到崗率在80%(不含)以下的,項目施工或監理單位年度信用-20分。項目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活動。

        第二十一條對施工現場實際作業人員45人(含)以上未在實名制平臺中錄入考勤的,扣項目施工單位年度信用-5分。

        第二十二條對施工現場實際作業人員30人(含)以上未在實名制平臺中錄入考勤的,扣項目施工單位年度信用-3分。

        第二十三條對施工現場實際作業人員15人(含)以上未在實名制平臺中錄入考勤的,扣項目施工單位年度信用-1分。

        第二十四條因項目施工單位未申請實名制考勤賬號,監理單位未開展實名制工作,不對監理單位信用扣分。

        項目經理、總監-12分,停止執業一年

        項目經理、總監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

        從項目人員開始考勤的12個月(一個記分周期)內累加記滿12分的,記入個人不良信息記錄一次,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停止執業一年,并按相關規定對項目經理或總監不履職進行行政處罰。

        扣分情形:

        第二十七條對在實名制平臺中有記載施工或監理單位未開展實名制工作記錄的項目經理或總監,一次性扣除-12分。

        第二十八條項目經理或總監在人臉識別考勤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按人員未到崗履職處理,一次性扣除項目經理或總監-6分。

        第二十九條項目在實際施工狀態,但實名制平臺顯示為停工狀態,視為項目實名制考勤弄虛作假。一次性扣項目經理-3分。

        第三十條對項目經理或總監月到崗率在30%(不含)以下的,當月扣項目經理或總監-6分。

        第三十一條對項目經理或總監月到崗率在30%-60%(含)之間的,當月扣項目經理或總監-3分。

        第三十二條對項目經理或總監月到崗率在60%-80%(不含)之間的,當月扣項目經理或總監-1分。

        第三十三條對年度累計三個月項目經理或總監月到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項目經理或總監-6分。

        第三十四條對年度累計六個月項目經理或總監月到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項目經理或總監-12分。

        第三十五條對施工現場實際作業人員45人(含)以上未在實名制平臺中錄入考勤的,一次扣項目經理-6分。

        第三十六條對施工現場實際作業人員30人(含)以上未在實名制平臺中錄入考勤的,一次扣項目經理-3分。

        第三十七條對施工現場實際作業人員15人(含)以上未在實名制平臺中錄入考勤的,一次扣項目經理-1分。

住建部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條款

        2022年8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聯合發文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部分條款。明確:不強制建企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可簽訂用工書面協議。

        2022年12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聯合印發《建筑工人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建辦市〔2022〕58號),供建筑企業和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

        修改前后對比(藍字為新增部分):

        編者注:本次修改了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

        第八條  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建筑企業應對建筑工人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十條 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筑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項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將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時上傳相關部門。

        已錄入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住建部文件原文:

01

安裝,項目經理,總監,實名制,總監,建筑工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促進就業,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部分條款,現通知如下: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建筑企業應對建筑工人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二、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勞動合同”統一修改為“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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