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22〕194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企業: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務,維護建筑工人和施工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的意見》(湘政辦發〔2021〕26號)等,我廳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聯系人:劉斯昭,聯系電話:0731—88950062。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9月9日
湖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務,維護建筑工人和施工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22〕5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的意見》(湘政辦發〔2021〕26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號)等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施工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權益保障、信用、求職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應取得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總承包企業是指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是指依法進行分包的專業承包施工企業、施工勞務企業。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包括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本細則將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實名制管理范疇。項目管理人員是指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企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以及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勞資專管員等。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各自職責共同負責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對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監督責任。總承包企業應當建立本企業實名制管理制度,并對所承包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本企業施工范圍內的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監理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實名制落實情況負監督報告責任。
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勞資專管員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實名制工作分工負責。
第二章 平臺建設與信息管理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完善“湖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實名制平臺”),建立完善“省實名制平臺”的子平臺——“市州實名制平臺”免費提供給各地使用。各地通過“市州實名制平臺”(專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供各地使用的“省實名制平臺”的子平臺——“市州實名制平臺”,下同)實施實名制管理。
第八條 “省實名制平臺”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由建筑工人實名制數據庫、部門管理端、企業用戶端、項目用戶端和個人用戶端組成。
“省實名制平臺”接收由“市州實名制平臺”報送的數據。各地新開工項目數據應通過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硬件設施設備直接報送至“市州實名制平臺”。
第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分配平臺賬號。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通過平臺賬號登陸部門管理端,開展本地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勞動權益保障信息、信用信息等組成。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包括工作單位、從業項目及崗位、進出場及考勤、求職等信息。
勞動權益保障信息包括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工資支付、舉報投訴等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信用評價、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一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可用于以下事項:
(一)比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二)比對建筑工人勞動用工情況;
(三)處理建筑工人勞動糾紛;
(四)施工企業差異化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五)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
(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發放監管;
(七)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八)按規定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
(九)企業信用監管;
(十)其他依法依規應用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的事項。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通過企業用戶端對本企業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信息認證,報送本企業建筑工人的實名制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總承包企業通過企業用戶端向本企業施工項目部、分包企業分配平臺賬號。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通過項目用戶端采集、管理、報送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
第十四條 建筑工人可通過個人用戶端進行實名制基本信息錄入,發布求職信息,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學習,對用工企業進行評價,可就勞動者權益保護等進行投訴。
第十五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數據庫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項目、企業、人員、信用數據庫進行建設。
“省實名制平臺”和“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信息互聯共享,相關數據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建筑業企業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實名制信息安全。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工人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進行實名制認證并接受安全培訓。
已在“省實名制平臺”或“市州實名制平臺”(以下統稱為“實名制平臺”)進行實名制認證,但1年以上(含1年)未更新數據的建筑工人,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施工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實名制平臺”中記錄相關培訓信息后,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總承包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
總承包企業應加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宣傳,在進出場門禁和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標語,引導建筑工人考勤打卡,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內容納入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建筑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出入施工區域原則上應以電子打卡方式記錄考勤信息。國家及省另有規定的項目,可不實行電子打卡,但應通過項目用戶端實行手動考勤。
第十九條 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嚴格依據“實名制平臺”考勤記錄編制工資支付表,匯總工程項目全部建筑工人工資表,通過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按時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施工現場的全部建筑工人。
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信息告示牌”,每月公示經建筑工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配備勞資專管員,負責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等工作。
總承包企業應嚴格落實施工現場技能工人配備要求,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將所承包項目全部建筑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的實名制信息報送至“市州實名制平臺”,實時更新,并對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總承包企業與分包企業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總承包企業應組織項目施工現場的所有建筑工人和管理人員考勤打卡,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杜絕弄虛作假;督促分包企業報送所招用建筑工人及本企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實名制管理信息,并進行核對。
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應做好所承建項目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關紙質檔案(建筑工人花名冊、工資發放表)、電子考勤信息、圖像信息等用工臺賬的管理、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3年。
第二十一條 分包企業應與所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報總承包企業備案。
分包企業項目部應按月考核所招用建筑工人工程量、嚴格依據“實名制平臺”考勤記錄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總承包企業,并按總承包企業的要求報送本企業所承包工程有關的實名制信息。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與施工企業、監理單位以合同方式約定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內容,將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督促施工企業、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施工企業按規定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企業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監理企業對所監理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實名制考勤信息真實性負責,并應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技能工人配備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施工企業未落實實名制管理、技能工人配備要求的,應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報送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明確所轄項目實名制管理監督人員(以下簡稱“監督人員”)責任,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其監督人員應在開工安全條件審查現場核查時,按規定檢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硬件設施設備的安裝情況、人員實名制認證情況、與“市州實名制平臺”對接情況等,在質量安全日常監管和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等工作中對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和技能工人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未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技能工人配備要求、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行為,應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按規定認定上報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進行處罰。存在工資拖欠的,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對實名制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監督人員應批評教育,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將實名制管理情況納入信用管理、招標投標、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具體的激勵辦法,對實名制管理工作落實到位的企業及相關負責人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嚴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實名制管理監督人員借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筑業企業采購相關產品或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業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上級主管部門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項目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進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關的培訓。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免費為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等提供勞務、培訓、輔助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對從事實名制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和個人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杜絕弄虛作假。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并抄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2年9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