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建廳等3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試行)》、《試點“評定分離”定標操作導則(試行)》,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01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印發《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
嚴厲打擊“標王”“陪標專業戶”“抱團”投標
密切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的“陪標專業戶”。
重點關注投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同投標人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交叉任職、人員混用或者親屬關系、經常性“抱團”投標等圍標串標高風險跡象。
嚴厲打擊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的違法犯罪團伙。
02
今年3月,住建部發布《關于開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的通知》,通知提出:
大力整治發承包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圍標串標、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承攬業務,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出借資質。
2022年9月底前,要開展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回頭看”,對前一段工作實施層級檢查和重點項目抽查。我部將適時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動工作情況開展督查。
閱讀全文:住建部:要對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排查!處罰:降低/吊銷資質、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書...
附海南原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試行)》、
《試點“評定分離”定標操作導則(試行)》的通知
瓊建規〔2022〕1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各相關單位,各評標專家:
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創新適應海南自貿港建設的新型體制機制,構建“1 3”“機器管招投標”系統,試點推行“評定分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進一步優化招投標營商環境,推動建筑業高質量健康發展,助力海南自貿港建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實際,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試行)》、《試點“評定分離”定標操作導則(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2022年9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創新適應海南自貿港建設的新型體制機制,構建“1 3”“機器管招投標”系統,試點推行“評定分離”,進一步優化招投標營商環境,推動建筑業高質量健康發展,助力海南自貿港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實際,制定《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第二條?本《若干措施》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含使用中央資金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建設的項目),按照“科學統籌、試點先行、分步實施、逐步完善”原則,選擇施工階段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試點先行。
第三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通過市場擇優方式選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投標活動,并對招標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也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代理合同支付代理服務費,不得惡意壓低招標代理服務費,降低服務質量,不得以招標項目未完成工程審計而拒付招標代理服務費。
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廉政風險防范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代理權限內,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開展招投標活動,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背離職業道德無原則附和招標人的違法違規要求和行為;
(二)未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條款,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標企業的所有制類型;
(三)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采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四)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提供便利;
(五)抽取與招標項目特點、技術復雜程度等不相符的專家。
第五條?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根據造價咨詢合同、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或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并對編制的成果文件的合規性、合理性、完整性負責。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造價咨詢企業)除提供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按規定應當公布招標控制價應當公布內容外,應當加強做好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投標人應當增強契約精神和守約觀念,誠實守信、恪守商業道德,加強企業自律,不得存在出借資質、參與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根據招標項目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標準和規定填報時間填報關鍵崗位人員信息。從投標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評標結束之日,其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不得在其他項目投標中重復使用,已經中標的項目負責人不得重復參與其他項目投標,并承諾對投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計價軟件開發單位應當根據《海南省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標準》以及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的計價軟件應用程序完善投標報價的計價軟件功能,做好技術支持服務,不得為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活動提供便利,不得向潛在投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組價服務,不得提供清除軟硬件信息功能,不得提供一鍵組價、一鍵調標功能。
第八條 運用“機器管招投標”系統開展招投標活動的,由系統根據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自動匹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人可以直接在線下載電子招標文件,對提供電子招標文件的招標項目免收招標文件工本費(需要提供紙質資料的除外)。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評標辦法分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簡易評估法和綜合評估法。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一)招標控制價<1200萬房屋建筑的施工;
(二)招標控制價<800萬的市政工程(橋梁工程除外)的施工;
(三)招標控制價<500萬元的專業工程。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審因素由投標報價、企業誠信評價和擬派項目負責人誠信評價構成,具體做法見附件中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綜合評估法:
(一)單體建筑面積≧30000?m2或總建筑面積≧80000?m2的裝配式建筑項目;
(二)招標控制價≧1億元的省(市、縣、自治縣)重點(重大)項目;
(三)招標控制價≧3億元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標控制價≧2億元的市政工程項目;
(四)城市軌道交通、大型市政橋梁、地下綜合管廊或存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等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的項目;
(五)應用BIM技術開展招投標的項目。
綜合評估法按我省現行評標方法并通過優化施工組織設計,提高“機器”自動評審因素、減少人為因素方法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除上述規定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以外的工程項目,采用簡易評估法。
簡易評估法的評審因素由投標報價、企業誠信評價和擬派項目負責人誠信評價構成,具體做法見附件中簡易評估法。
第十三條?招標人在同一時間段實施多個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但類型相同、標準一致、地址相同或相連的同類工程,合并后未達到提高投標人資格條件的,可根據需要合并成一個標段或者數個標段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招標人劃分標段招標的,評標辦法應按照規模標準最大的標段來確定。
第十五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包括招標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招標文件的獲取、投標文件的遞交、發布公告的媒體、聯系方式;
(二)建筑市場企業、擬派項目負責人的誠信評價等級和排名;
(三)擬簽訂的合同主要條款;
(四)招標工程量清單;
(五)評標標準和辦法;
(六)投標報價要求;
(七)投標有效期。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加強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管理,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公布的內容應包括總價、各專業工程造價、各分部分項工程工程費、不可競爭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不得只公布招標控制價的總價,并按下列要求向投標人提供工程造價電子文件:
(一)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的電子文件僅限為XML格式;
(二)招標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應當記錄軟硬件所有信息;
(三)招標工程量清單的XML格式文件中所有元素不得包含定額子目信息。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具備招標項目需要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的;
(二)投標截止前處于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狀態的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失信主體等失信懲戒“黑名單”,尚在處罰和懲戒有效期內的;
(三)財產被司法機關接管或凍結且導致中標后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五)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同時參加同一標段或未劃分標段的投標的;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符合投標資格的。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按照本《若干措施》的第十五條規定編制投標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篡改軟硬件信息,并按照交易平臺要求進行加密和解密;
(二)投標報價應由注冊在本單位的一級或二級造價工程師使用本單位實名的計價軟件編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的,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加蓋雙方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并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上加蓋負責編制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公章以及負責審核的一級注冊造價師執業印章;
(三)按照XML格式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進行投標報價;
(四)投標報價應當記錄投標人軟硬件的所有信息,且不得刪除招標工程量清單記錄的軟硬件信息。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具備自主經營管理能力,配足配齊經營活動所需相應的人員、技術裝備。使用自有辦公設備編制、遞交、解密投標文件,禁止與其他投標人共用辦公設備,禁止使用虛擬機,禁止與他人共享投標文件內容。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采用銀行轉賬、保險保證、銀行保函、擔保保函等形式。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采用線上或線下或線上線下(現場)相結合方式開標,投標人可通過線上參加開標。
第二十二條?開標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投標人在線解密的投標文件,宣讀投標人名稱,企業誠信評價、擬派項目負責人誠信評價等級及排名,投標報價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開標結束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通過“機器管招投標”系統的自動比對、篩選功能對所有投標文件的IP地址、計算機網卡MAC地址、計價軟件加密鎖號和數據儲存設備序列號等信息進行自動比對,篩選出合格投標文件進入評標環節,將存在涉嫌串通投標的投標文件自動截留,不得進入評標環節并自動保存后推送給行業監督部門,由行業監督部門按照圍標串標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簡易評估法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機器管招投標”系統中設定評標程序,全流程由“機器”自動評標。評標委員會負責對“機器”的評標結果進行復核,如沒有發現“機器”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偏差情形的,不得修改“機器”的評標結果。如中標候選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偏差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機器”評標結果名單排序依次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試點推行“評定分離”的定標方式,定標可以采用價格競爭定標法、票決定標法、集體議事法等方式。
(一)試點在海口江東新區、三亞市崖州灣科技城推行“評定分離”的定標方式;
(二)鼓勵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評定分離”的定標方式。
第二十六條?采用“評定分離”的招標人應當提前制定定標工作規則和定標方案,堅持擇優與競價相結合,擇優為主的原則,細化擇優要素等內容。
第五章 履 ?約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無異議后,及時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八條?中標人應當在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確定中標人后10日內通過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
(http://www.hnjst.gov.cn/)登錄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規定填報項目名稱、項目地址、擬派的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情況,并將填報信息提交給招標人。擬派的關鍵崗位人員應按規定到崗履職、考勤。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應當核對中標人提交的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情況。
中標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及時報告行業監督部門,并根據“機器”評標結果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填報的關鍵崗位人員不符合招標項目配備標準的;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填報的。
第三十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后及時將施工合同上傳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并在5日內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若干措施》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我省現行評標方法與本《若干措施》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措施》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若干措施》自2022年10月8日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