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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修訂印發《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7-18   瀏覽量:1513

        7月13日,水利部修訂印發《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進一步提升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水利標準化工作對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辦法》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規范和加強水利標準化工作,滿足保障國家水安全,提升水旱災害防御能力、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能力、水資源優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態保護治理能力對標準的需求。

        《辦法》分為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標準的類別、標準的立項、標準的制定、標準的發布、標準的實施、監督管理、保障機制和附則等十章五十八條。在總結凝練水利標準化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辦法》進一步完善水利標準化工作組織機構與職責,細化標準項目類別和立項程序,優化標準制定發布程序,強化標準實施與監督管理,為全面構建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的標準體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規范和加強水利標準化工作,滿足保障國家水安全,提升水旱災害防御能力、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能力、水資源優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態保護治理能力對標準的需求,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關于標準化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水利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標準是指水利行業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農村水利水電、水庫及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旱災害防御、水文、調水管理、水利信息化等領域。水利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一般為推薦性標準,工程建設類可以制定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實施及監督管理。水利部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管理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水利標準化工作主要任務包括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開展水利標準化研究,組織制定水利標準化有關政策制度、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和年度計劃,組織制定、實施標準并進行監督。

        第五條 制定水利標準應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保證標準的必要性、科學性、規范性、適用性和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

        第六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企業等參與水利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 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水利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推進我國水利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應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是水利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以下簡稱主管機構)。水利部有關業務司局是有關國家標準和水利行業標準的主持機構(以下簡稱主持機構)。標準制定的第一起草單位是主編單位。

        第九條 主管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水利標準化工作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

        (二)組織制定標準體系;

        (三)組織制定標準項目年度計劃;

        (四)指導標準制定工作;

        (五)監督管理行業標準出版發行活動;

        (六)指導標準評估工作;

        (七)組織開展標準實施與監督管理;

        (八)組織開展標準國際化活動;

        (九)組建和管理水利部專家庫;

        (十)歸口管理水利標準化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主持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向主管機構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項目年度計劃建議;

        (二)指導本專業領域標準制定工作,負責標準制定質量、進度的監督管理;

        (三)主持標準工作大綱和送審稿審查;

        (四)解釋本專業領域標準;

        (五)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評估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與監督管理;

        (七)組建本專業領域標準起草和審查階段專家組。

        第十一條 主編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建工作組,核查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技術水平,落實保障措施;

        (二)組織開展標準制定工作;

        (三)負責標準制定質量、進度和經費使用管理;

        (四)承辦標準解釋;

        (五)跟蹤標準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水利部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是水利標準化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負責研究標準化發展戰略,審查水利標準化規章制度、政策文件,審定標準體系、標準中長期規劃,確定水利標準化工作年度計劃目標和主要任務等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水利標準化工作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在水利部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工作,委員從水利部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標準體系、標準立項、標準成果的技術審查,以及標準間的協調銜接等事項。

        第三章 標準的類別

        第十四條 需要在全國范圍或者指定區域、流域內統一的水利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國家標準。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工程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強制執行的水利技術要求,應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水利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水利行業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工程建設類水利技術要求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強制性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需要在特定行政區域、流域內統一的水利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 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第十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十九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行業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四章 標準的立項

        第二十條 標準項目分為任務類和申報類。

        第二十一條 任務類項目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及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亟需的標準。由水利部下達任務,主管機構商主持機構組織編制水利標準項目建議書,經主管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列入年度立項計劃。

        第二十二條 申報類項目由主管機構主要依據標準體系和標準復審結論,在廣泛征集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企業對標準的需求基礎上,提出年度立項要求,主持機構結合業務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水利標準項目建議書,報送主管機構審核。主管機構組織專家論證,并經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出年度立項計劃建議,報水利部批準后立項。對未納入標準體系但屬當前工作亟需的標準,由主持機構對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廣泛調研,向主管機構提出書面建議。主管機構履行申報類項目立項程序。

        第二十三條 主編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領先技術水平的法人單位,并具備標準制定所需的人員、設備及相關條件。參編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法人單位。主編單位的選取應公開、公平、公正,采用競爭性立項、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四條 標準第一起草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練掌握標準編寫的有關規定,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解決標準制定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其他主要起草人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

        第五章 標準的制定

        第二十五條 標準制定分為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報批四個階段。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時,采用征求意見、審查和報批三個階段。標準的局部修訂采用審查和報批兩個階段。

        標準制定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修訂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標準起草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編單位編寫水利標準制定工作大綱;

        (二)主編單位組織召開大綱審查會,會議由主持機構主持;

        (三)主編單位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制定說明。

        第二十七條 標準征求意見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持機構辦理征求意見文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國家標準一般為60日;行業標準一般為30日,緊急情況下可以縮短至20日;

        (二)主編單位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處理,形成送審稿及其制定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4)等送審材料,必要時應附專題報告。修訂標準時應提供新舊條款對比說明。

        第二十八條 標準審查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編單位組織召開送審稿審查會,會議由主持機構主持;

        (二)主持機構根據送審稿審查意見,組織主編單位修改完善送審材料,報送主管機構;

        (三)主管機構組織體例格式復讀、英文翻譯審查,并召開送審稿復審會;

        (四)主持機構根據送審稿復審意見,組織主編單位修改完善送審材料,形成報批材料,報送主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標準報批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專家委員會應主管機構申請,組織召開報批稿審查會;

        (二)主持機構根據專家委員會審查意見,組織主編單位修改完善報批材料,報送主管機構;

        (三)主管機構提請部務會議審議報批材料。主管機構匯報標準制定總體情況,主持機構匯報標準制定背景、適用范圍、主要技術內容等;

        (四)主持機構根據部務會議審議意見,組織主編單位修改完善報批材料,應附部務會議審議意見采納情況表(見附件5),報送主管機構;

        (五)主管機構履行報批發布程序。

        第三十條 各階段審查會應成立專家組,實行專家負責制。相關要求如下:

        (一)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相應的業務能力,且有從事相關標準的制定或審查經驗;

        (二)專家組人數原則上7~9 人,成員從水利部專家庫中遴選,遵循回避原則。專家組組長應由行業內技術帶頭人或知名專家擔任;

        (三)國家標準審查會應邀請水利行業外相關專業領域專家參加,行業標準審查會鼓勵水利行業外專家參加;

        (四)審查內容主要包括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標準的協調一致性,標準技術內容的必要性、成熟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關鍵技術指標的來源和依據的準確性和合理性等;

        (五)審查會應遵照協商一致、共同確定的原則,客觀、公正、恰當地給予評價。對有爭議的問題,應充分討論和協商,并提出結論性意見。審查會應設專人記錄,并形成有明確結論的審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標準制定過程實行重大變更報告制度。標準名稱、主要內容、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制定進度等發生變更時,主編單位應提交水利標準項目重大變更申請表(見附件6),經主持機構審核同意后,報送主管機構審批。

        涉及經費執行變更的事項應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主編單位、主持機構和主管機構應妥善保存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并建立相應檔案。各階段電子材料應上傳至標準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局部修訂時,由主編單位提出申請,提交水利標準局部修訂申請表(見附件7),經主持機構審核同意后,報送主管機構審批。行業標準按本章規定的程序執行,國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標準的發布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構辦理行業標準發布公告或將國家標準報批材料行文報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國家標準的立項、審批、編號、發布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行業標準由水利部審批、編號、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行業標準的發布時間為水利部批準時間,開始實施時間不應超過其后的3個月。

        第三十七條 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為SL AAA—BBBB,推薦性行業標準編號為SL/T AAA—BBBB,其中SL為水利行業標準代號,AAA為標準順序號,BBBB為標準發布年號。

        第三十八條 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由主管機構委托具有相關出版資質的單位負責。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機構的授權許可,不得從事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活動。

        第七章 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履行強制性標準實施與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 強制性標準文本應免費向社會公開。推動推薦性標準文本免費向社會公開。鼓勵社會團體、企業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四十一條 鼓勵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標準的宣傳培訓、貫徹實施和業務交流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跟蹤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跟蹤評估情況,按照水利標準復審有關規定對標準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復審結論應作為修訂、廢止相關標準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標準評估應遵循全面客觀的原則。相關要求如下:

        (一)原則上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工程安全和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標準應開展評估工作;

        (二)評估單位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較強水利標準化工作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企業等,遵循回避原則;

        (三)評估可以采用現場、網絡、電話、調查問卷、試驗驗證等方式,應形成評估報告。

        第四十四條 引領、跟蹤國際標準,加強我國水利標準外文版翻譯出版工作,推動我國水利標準在國際上應用。

        第四十五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企業等加入國際標準化組織,承擔更多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工作和領導職務。

        第四十六條 鼓勵參與制定和科學借鑒國際標準,將我國具有技術優勢的水利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將適用于我國國情的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推進我國水利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轉化運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并開展實施效果的跟蹤評估。

        第四十八條 主管機構應加強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的標準化建設,負責組織建設標準化信息平臺,增強水利標準化工作監督檢查及服務能力。

        第四十九條 主持機構應加強對標準制定質量和進度的監督檢查,對存在質量問題和進度滯后的標準,會同主管機構采取相應措施,督促主編單位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水利部反映標準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可以舉報、投訴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對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水利部應告知處理結果,為其保密。

        第五十一條 違反強制性標準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追責。

        第九章 保障機制

        第五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重視水利標準化工作,履行標準化工作職責,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

        第五十三條 鼓勵并積極引導多渠道、多方式籌措水利標準化工作經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水利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利標準化機構建設和人才培養。

        第五十五條 鼓勵重大水利科研項目與標準制定相結合,對水利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及時制定標準,推進科技創新成果推廣和應用。

        第五十六條 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以及在水利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推薦參加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等評選活動。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水利部發布的《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水國科〔2019〕112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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