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公布了《2022-2023年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截至目前,已有25省市區發布2021年版或2022年版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6省執行的是2020年版本文件。本文為除港澳臺外31個省最新采購政策大盤點!
17省市區(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陜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龍江、內蒙古、青海、海南)明確400萬以下項目不用公開招標。
▲截至2022年5月
文末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全文及解讀!
一、中央預算單位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
(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原文鏈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07/content_5467214.htm
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18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主管預算單位要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一是小額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
二是對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預留的采購份額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
編者注: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為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1、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2、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3、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原文鏈接: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012/t20201228_3637419.htm
三、31省市區
01
《湖南省2021年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1、省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為:貨物項目采購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上;服務項目采購預算金額8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采購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上。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貨物或服務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情形,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設區的市(州)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原文鏈接:
http://www.ccgp-hunan.gov.cn/page/content/content.jsp?columnId=1000004488
02
《江蘇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1、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南京市和蘇州市(含所屬縣級市)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50萬元,其他設區市、縣級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30萬元;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人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采購人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其他法定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采購人可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原文鏈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1/8/13/art_77309_9973590.html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
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牽頭部門:
為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理解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一)關于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號令第二條第(一)項中“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的,也屬于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項目中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計算。
(二)關于項目與單項采購的關系。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標;該項目中未達到前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于16號令規定的必須招標范疇。
(三)關于招標范圍列舉事項。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16號令、843號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對16號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服務事項、843號文第二條中沒有明確列舉規定的項目,不得強制要求招標。
(四)關于同一項目中的合并采購。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目的是防止發包方通過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招標。其中“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是指根據項目實際,以及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項目中適宜放在一起進行采購的同類采購項目。
(五)關于總承包招標的規模標準。對于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標。
二、規范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
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公開透明。
三、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制度
各地方應當嚴格執行16號令和843號文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也不得作出與16號令、843號文和本通知相抵觸的規定,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努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10月19日
∨
2018年3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對實施18年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再增加5類。鐵路、公路、管道、城市軌道交通等,要求必須招標。
綜合兩份文件,必須招標的范圍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2、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