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1年12月21日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后,設立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繼續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為規范開展此項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是指原“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拆舊復墾安置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以下簡稱節余指標)在省際協商基礎上由國家統籌跨省域調劑使用。
第三條 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守底線,保護優先。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管控,實施建設用地總量、強度雙控,優化配置區域城鄉土地資源,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保持土地產權關系穩定。
(二)尊重意愿,保障權益。開展拆舊復墾安置必須充分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切實履行民主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和農村建設用地需求。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先批準后實施,不得先拆舊復墾再予以追認,不得擅自擴大規模。
(三)協商統籌,供需平衡。省際充分協商對接,統籌資源資金配置,實現調劑指標和調劑資金供需平衡。調入節余指標地區要落實幫扶責任,調出節余指標地區要立足資源環境條件實施拆舊復墾。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加強統籌指導。
第四條 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的組織實施和調劑資金的跨省域收支,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進行監管,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調劑資金跨省域收支進行監管。
第五條 調入節余指標省份應根據本地區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財政收入和土地出讓收益、國土空間規劃等,合理確定調入節余指標需求;調出節余指標省份應根據本地區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國土空間規劃、拆舊復墾潛力、資金需求等,合理確定調出節余指標需求。
調出的節余指標,必須來源于增減掛鉤拆舊復墾產生的、可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拆舊復墾以不破壞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為前提。位于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或25度以上陡坡的原則上不得復墾為耕地。節余指標優先滿足當地用地需求后方可用于跨省域調劑。
第六條 調入節余指標省份優先按照東西部協作和對口支援關系購買節余指標,鼓勵進一步購買其他省份的調出節余指標。調劑雙方省份在充分協商基礎上,由省級人民政府分別提出調出、調入節余指標需求報自然資源部,原則上每年不超過兩次。自然資源部商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統籌平衡,報請國務院同意后下達調劑任務。
第七條 國家統一制定跨省域調劑節余指標價格標準。節余指標調出價格根據復墾土地的類型和質量確定,復墾為一般耕地的每畝30萬元,復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萬元。節余指標調入價格根據地區差異相應確定,北京、上海每畝70萬元,天津、江蘇、浙江、廣東每畝50萬元,福建、山東等其他省份每畝30萬元(調劑指標來源于復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萬元)。
第八條 按照增減掛鉤政策規定,調出節余指標省份組織編制和審批拆舊復墾安置方案、產生節余指標,調入節余指標省份組織編制和審批建新方案、使用節余指標,均應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在線監管系統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做到數量真實、質量可靠,圖、數、實地一致。
第九條 調出節余指標經驗收并由自然資源部核定后,調劑資金結算不再經過中央財政,由相關省份自行對接,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轉移性收入和支出科目反映。
調入節余指標省份支付調劑資金后,方可根據國家核定的調劑節余指標組織實施建新方案。
調出節余指標省份應將獲得的調劑資金全額下達產生節余指標的地區,全部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優先保障安置補償、拆舊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修復及農業農村發展建設等,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融資資金償還。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在核定各省份跨省域調劑指標時,對涉及的有關省份規劃耕地保有量等變化情況實行臺賬管理;列入臺賬的,在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等監督檢查中予以認定。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要對調劑節余指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總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拆舊復墾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核實。自然資源部對調劑節余指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查,發現弄虛作假、違背群眾意愿強行實施等問題的,要求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暫停節余指標調劑。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