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印發加強水利行業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水監督〔2021〕222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加強水利行業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巳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1年7月21日
加強水利行業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治水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的要求,切實做好水利行業監督工作,提升水利行業監督能力建設,構建完善的水利行業監督體系,履行水利行業監督職責,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著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四五”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積極踐行全面深化水利改革決策部署,聚焦水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水利部門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明確監督工作目標,創新監督工作思路,提高監督工作效能,加快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監督。監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規授權和部門“三定”規定行使監督職責。堅持統籌協調。開展監督工作堅持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層層有責,各負其責。堅持問題導向。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整改為目標、以問責為抓手,實行清單式管理。堅持創新引領。充分發揮現代科技手段作用,推動監督方式和手段創新,提高監督效能。
(三)主要目標2022年,初步完善水利行業監督工作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措施,基本建立全面覆蓋、上下貫通的水利行業監督體系。2025年,基本實現水利行業監督的常態化、規范化和專業化。2035年,水利行業監督體系和監督能力全面提高,現代化監督手段得到全面應用。
二、建立監督制度體系
(四)制定監督工作規定監督工作規定要明確監督范圍、監督事項、程序規則、權限責任、問題整改要求以及責任追究機制,突出抓好關鍵環節,規范水利行業監督行為。
(五)制定專業監督檢查辦法專業監督檢查辦法要明確檢查的責任主體、職責范圍、問題分類、問題認定以及責任追究的標準、層級、方式、程序等,形成各專業領域的問題分類標準,實現監督檢查各環節的有效銜接和閉環管理。
(六)制定監督隊伍管理辦法監督隊伍管理辦法要明確監督隊伍的工作職責、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提出對水利行業監督人員的紀律要求,打造忠誠、專業、公正、高效、廉潔的水利行業監督隊伍。
三、健全監督工作體制
(七)健全綜合監督綜合監督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工作。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圍繞年度中心工作,確定監督需求,制訂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統籌應用水利行業監督平臺,協調各類監督檢查相互配合開展工作。綜合匯總各項監督檢查成果,組織實施責任追究和年度監督工作績效評價。
(八)完善專業監督專業監督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監督工作。按照專業管理工作要求,制定專業監督檢查辦法,開展專業監督檢查,督促責任單位落實問題整改,系統分析研判檢查發現的普遍性和規律性問題,制定相應措施,提升管理水平。
(九)推行專項監督專項監督負責開展對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急難險重”事項的監督檢查以及重要舉報調查和對日常監督的再監督。部本級設立專職監督隊伍開展專項監督,專項監督可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承擔任務。
(十)落實日常監督日常監督負責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和開展。根據檢查情況,形成檢查報告、指出存在問題,并將問題反饋給有關單位,督促其及時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防范風險。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照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監督工作計劃,開展日常監督。
四、完善監督工作體制
(十一)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綜合監督部門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充分考慮業務工作要求和實際情況,落實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要求,整合優化監督方案和監督任務,嚴格控制監督規模、范圍、頻次和時限,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協調組織各項監督工作,積極探索監督執法聯動機制,確保相互補充、形成合力。
(十二)堅持工作計劃引領綜合監督部門要匯總梳理監督需求,根據年度監督重點,制訂監督工作計劃,按要求履行必要的審批、報備程序,確保監督工作合規有序、高效開展。
(十三)嚴格監督檢查要求監督檢查要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堅持發揚“嚴、實、細、硬”的工作作風,科學運用監督檢查方式,大力推行“線索核查法”和“四不兩直”暗查暗訪工作方式,確保監督檢查工作成果可靠。
(十四)規范監督檢查流程監督檢查工作要嚴格按照“查、認、改、罰”的工作流程和問題清單開展,對發現問題進行核查確認,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并依法依規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建議,對責任單位實施責任追究。
(十五)建設監督信息平臺監督檢查工作要利用和依托監督信息平臺開展。水利部建設全國互聯互通的智能化綜合監督平臺,開放平臺接口,實現部省監督數據有效對接和信息共享。
五、強化監督成果運用
(十六)落實問題整改問題整改工作實行問題整改清單式管理。針對不同問題,明確責任主體,及時下發問題清單,明確整改具體要求,督促責任單位按時整改,實行整改閉環管理。適時對整改情況開展復查,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十七)嚴肅責任追究嚴格依法依規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責任追究。對于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各項監督檢查辦法實施責任追究;對于涉嫌違反黨紀政紀行為,要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對于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八)納入考評體系把監督工作成果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年度考評、評優評先、等級評定、預算安排等參考內容,作為個人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把企業和從業人員責任追究情況,納入動態評價管理。
(十九)完善政策措施相關業務部門要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系統分析、總結提煉,完善政策措施及規章制度,指導改進行業管理,提升行業治理效能,化解防范行業風險。
六、落實監督組織保障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水利行業監督工作,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整合水利行業監督資源,加強水利行業監督隊伍建設,落實監督責任。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對重大涉水問題實施監督,形成協作聯動、同頻共振的監督格局。
(二十一)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落實監督工作經費,將監督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配備必要的開展監督工作裝備設備,保障水利行業監督工作順利開展。
(二十二條)提升監督手段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不斷創新監督方式手段,提升信息化水平,積極采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增強發現問題的能力,推進監督檢查工作能力提升。
(二十三)注重人才培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監督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實踐技能的培訓,建立人才培養和使用機制。注重培養監督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斗爭精神、敬業精神和創新精神,不斷提升監督工作水平。
(二十四)營造監督氛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樹立依法監督、科學監督、為民監督、公開監督的宣傳導向。強化輿論引導,注重涉水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積極宣傳水利行業監督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突出宣傳水利行業監督工作給人民群眾帶來的實惠和變化,充分應用12314監督舉報服務平臺,引導公眾助力行業監督,營造全社會理解和支持水利行業監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