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布《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
中標通知書中應注明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證號。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標單位自投標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換和撤離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施工期間,所有關鍵崗位人員都應到崗履職,并通過實名制人臉識別考勤設備進行每日考勤。
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記錄1次違規行為;月考勤率低于50%的,質監機構核實后記錄1次違規行為,并責令整改。有關檢查處理情況,應錄入“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
在組織各類檢查時,應將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到崗履職情況作為檢查重點。
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數量進行優化縮減,僅規定不同規模最低崗位數量。
通知原文: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管理,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活動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的考核、配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施工項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業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務派駐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機構;現場監理部是指工程監理企業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是指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專職安全員、質量員;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是指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見附件1、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見附件2),且必須按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任職條件和職責詳見附件3,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任職條件和職責詳見附件4)。施工企業應根據工程需要配備其他相應的管理人員。
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應與任命的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工資關系。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查驗施工項目部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質量員以及現場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是否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 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不得同時在其他建筑工程項目中任職。
經建設單位同意,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時擔任不超過3個建筑工程項目(以監理合同為準)的總監理工程師。對在同一城市同時擔任多個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單位應在其監理的各個建筑工程項目現場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不得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筑工程項目的項目監理部任職。安裝專業(水、電、暖通專業)監理工程師可以同時在同一城市不超過3個項目中任職,但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五條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本辦法規定配備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參與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和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明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配備情況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數量。
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中應注明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證號。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將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信息錄入“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
第六條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監理合同中應明確施工項目部項目負責人、現場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且應與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一致。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在工程項目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現場核查時,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查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查驗各關鍵崗位人員證書和人臉識別驗證情況,確保配備到位、人證相符。項目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后,安全監督機構應及時將關鍵崗位人員信息及人員變化情況錄入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
工程項目分期開工或不同標段先后開工時,應按分期(標段)實際開工工程規模配備關鍵崗位人員。
同一區域工程項目分別辦理施工許可的不同標段,施工(監理)單位為同一家的,施工(監理)單位可以按一個項目配備關鍵崗位人員。
鼓勵企業對超高、超大、超復雜的特殊工程,編制人力資源配備計劃,按工程項目實際施工情況,分階段配備關鍵崗位人員,報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后,相關單位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可按人力資源配備計劃實施。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和專業分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經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并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確認后,可以撤離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完成合同約定本職工作后,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確認,可以撤離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在招投標環節錄入證書信息的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符合撤離條件的,經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確認后,由招投標監管機構實施撤離。
第九條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標單位自投標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換和撤離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其他關鍵崗位人員應保持穩定。中標單位自工程項目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換和撤離關鍵崗位人員。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崗位職責、工作失誤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擔的專業業務已完成的;
(4)非本單位原因工程項目延期開工達6個月或停工時間達3個月以上的;
(5)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6)因人員調動不能在本單位執業的。
第十條 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更換由建筑施工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資料,經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后,報告工程項目相應的監管機構。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更換由監理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資料,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報告工程項目相應的監管機構。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更換應符合招投標相關規定,報告項目招投標監管機構,并抄報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其他關鍵崗位人員更換應報告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更換人員的資格等級不得低于更換前,并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機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收到關鍵崗位人員撤離或更換報告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3日內將關鍵崗位人員撤離或更換信息錄入“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
相關機構對符合撤離或更換規定的,不得無故押證。存在爭議的,向同級或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映。對違規提前押證或拖延放證的,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責令糾正,造成影響的,應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責任。
第十一條 現場監理部應加強對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和履職情況的檢查,并落實監理報告制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專人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對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整改單責令其改正并報告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一線監督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應檢查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按本辦法和合同要求足額配備到位、是否按要求到崗履職,并形成監督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關鍵崗位人員納入實名制管理。在施工期間,所有關鍵崗位人員都應到崗履職,并通過實名制人臉識別考勤設備進行每日考勤。履約考勤期自工程項目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止,考勤范圍為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所有關鍵崗位人員(已撤離或已進行更換的關鍵崗位人員不再進行考勤)。
關鍵崗位人員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記錄1次違規行為;月考勤率低于50%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核實后記錄1次違規行為,并責令整改。有關檢查處理情況應錄入“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
關鍵崗位人員應保證到崗履職的持續性,除因單位組織的外出學習培訓、會議、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時內應至少考勤1次;對因上述原因短期不能到崗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安排具備同等任職條件的人員頂崗履職,并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長期不能到崗的,應及時按程序申請人員更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各類檢查時,應將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到崗履職情況作為檢查重點,以此作為評價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運行情況、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履職情況的重要依據。
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按規定履行職責、不按規定進行人臉識別驗證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責令改正,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記錄1次違規行為。對記錄2次及2次以上違規行為的,應按規定認定上報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外建筑施工企業承攬本省工程項目組建的施工項目部,其關鍵崗位人員如持有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或認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其證書應能通過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查詢其真偽,或提供由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證書真實性證明。
第十四條 拆除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2026年3月14日。